广州出台配售型保障房管理办法
11月19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户籍家庭和人才(含非户籍人才),并重点保障人才。
根据规定,申购人在购房前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在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户籍家庭需累计缴纳社保满3年,而高层次人才和博士则无社保年限要求,硕士须达到1年,其他人才须达到2年。
《办法》明确表示,除了划拨用地集中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还可以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具备条件的存量房,如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合适等,也可以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此外,企事业单位可以与建设运营机构合作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根据《办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地区,遵循了职住平衡的原则。
在城市建成区,考虑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工作,通过统筹优化规划指标,支持存量土地和空间用途转换,有效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
在城市新建区,新增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工业园区、高校、职业院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周边,需要配备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以两居室、三居室等实用紧凑型成套住房为主,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同构建了有层次、体系完备的保障房供应格局。
《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将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分为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两类,准入条件包括户籍、住房、社保和年龄等方面。
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承购人若在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产权住房,需向建设运营机构申请通过回购方式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办理产权转让和退房手续。
户籍家庭承购人的全体家庭成员如户籍迁出本市,人才家庭承购人的全体家庭成员如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应将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还给建设运营机构。